

法国巴黎城市的公共交通非常发达,但从事巴黎公共交通事业的“巴黎交通自治管理局”(RAPT)和“国营法国铁路公司”(SNCF)等单位历来都是5损特大单位。为了弥补这些单位巨大的5损,除了每年由国家、巴黎市政府和巴黎周围各省给子大量财政补贴外,还有巴黎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公共交通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黎交通自治管理局这个法国最大的,也许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共交通机构,每年公交总收入达200亿法郎,其中33%由乘客支付的公共交通费:27%由国家补贴:12%由巴黎及周围各省补贴:18%为公共交通税,向各企事业单位征收10%为其余各种收入,如经商收入中告费收入等。
例如,近儿年巴黎交通自治管理局总收入中,其中各种车票的直接收入为69.5亿法郎国家和地方共支出74.9亿法郎作为补贴,其中国家出资占70%,地方占30%:由各企事业资助的公共交通税款32亿法郎。这种“公共交通税”是为了从财政上有力地扶植大巴黎地区的公共交通事业,充分体现“为谁服务谁出钱”的精神。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法国总统签署颁发了“关于巴黎及其相邻省份的有关单位应缴纳大巴黎地区公共交通税”的法令。该法令由政府总理、内政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工业和科学发展部长、交通部长、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险部长等共同签署。这个法令共分六条,其主要内容是:一、在大巴黎地区,除了一些公认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用公益事业单位外,凡有雇佣领取工资者多于9人的单位,不论是国营还是私营,都得缴纳一笔固定的公共交通税款,该税款以某单位所有领取工资者的工资总数为基础来计算。这里所谈的“领取工资者”,应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意义来理解和计算。但是,这笔税款只是在大巴黎地区范围内征收。具体地说,应缴纳的公共交通税款的比例是以上述规定的领取工资者工资总数的某一白分比来表达的,在巴黎市区及巴黎近郊的上塞纳省、塞纳一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2.5%:在埃松省、伊夫林省、瓦尔德瓦兹省和塞纳一马恩省,属巴黎远郊,为1.5%。二、这笔税款规定使用范围是:1.经过巴黎交通联合会(STP)批准,用以补偿大巴黎地区各经营公共交通事业单位因票价偏低而收入减少的部分:2.用于公共交通事业的专门投资和补贴:3.根据巴黎交通联合会和各公共交通事业单位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议,用于公共交通线路改善、延伸和创建。三、本法令作为国家法令来执行。
上述“巴黎交通联合会”是上世纪70年代初成立的,它由交通部、经济和财政部、工业和科学发展部、大巴黎地区当局、巴黎市政府、巴黎周围有关各省政府以及从事公共交通事业的儿个大单位的代表组成,它实际上代表官方行使职权,决定巴黎地区公共交通的各项重大问题。例如:批准公共交通规划、财政资助和补贴、制定有关法规及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分工。从以上这些法令可知,公共交通税不仅用来弥补公交事业运营中的亏损,也用来投资公共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例如巴黎交通自治管理局近儿年来每年用于基本建设的总投资约40亿法郎,其中20%即来自公共交通税收。接着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总统又签署了另一个法令,即开始对巴黎以外的人口多于10万人的法国城市也征收公共交通税,其内容与方法和上述法令基本相同。后来又扩大到凡是人口多于3万人的小城市都可征收公共交通税。巴黎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公共交通税比例一般不超过领取工资者工资总数的1.2%。但如果某城市拥有快速轨道公共交通设施,例如地下铁道、轻轨交通、轻型地铁等,则比例可上升为不超过1.5%。
经过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国实施的征收城市公共交通税的办法,对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法国人是引以为自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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